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认真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多部委联合下发的《中国癌症防治三年计划》和《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为协助国家建立人口健康肿瘤疾病大数据库,完善人口健康信息化服务体系建设;预防为主、中西医结合、综合防治;肿瘤疾病的早诊断、早治疗、早康复,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中国民族卫生协会、中国民族卫生协会信息化专业委员会开展肿瘤疾病早期筛查、医疗救助、专项精准医疗扶贫工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条:中国民族卫生协会、中国民族卫生协会信息化专业委员会是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综合类社会组织。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癌症肿瘤登记中心大力支持与指导下,经中国民族卫生协会批准;由中国民族卫生协会信息化专业委员会联合有关企事业单位、基金会等社会力量共同发起大型专项“健康扶贫·肿瘤早查”公益项目活动(以下简称:公益项目)。
公益项目宗旨是:开展肿瘤疾病早期筛查、医疗救助、专项精准医疗扶贫工作,进行肿瘤疾病科普(降低发病率)、肿瘤疾病早期预防检查(降低死亡率)、建立早期肿瘤疾病信息数据库(健康管理与救助)。
第三条:为规范“健康扶贫·肿瘤早查”公益项目管理,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及发起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民族卫生协会章程》、《中国民族卫生协会信息化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制定“健康扶贫·肿瘤早查”公益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四条:为加强公益项目管理,经中国民族卫生协会批准,协会财务部设立公益项目专项专用财务管理、公益项目组委会、公益项目监察组等部门。中国民族卫生协会授权中国民族卫生协会信息化专业委员会负责管理公益项目的全面具体工作,管理公益项目的专项专用存款账户和项目资金使用,签发有关公益项目所有文件,签订与开展公益项目工作有关的合作协议,负责公益项目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专项公益项目资金受法律保护,除公益项目使用外,其它任何单位及部门不得挪用、侵占、私分。
第二章 公益项目资金来源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公益项目资金是指:申请的国家专项资金、中国民族卫生协会信息化专业委员会自筹资金和其他社会组织、公益基金、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依法向公益项目定向捐赠的资金。
第七条:公益项目资金来源:
(一)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的公益项目专项资金;
(二)协会自筹资金;
(三)针对公益项目收取的协会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会费;
(四)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公益项目定向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公益项目组委会
第八条:公益项目组委会,由中国民族卫生协会信息化专业委员会设立并直接管理。公益项目组委会协调各地服务处、驻地服务人员工作,主动争取各地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和业务监督,是公益项目具体实施部门。
第九条:公益项目组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秘书2人,下设各部门成员若干人。
第十条:组委会下设综合办公室、信息化技术部、肿瘤科普教育部、财务部、后勤服务部、注册管理部、项目推广部。
第十一条:公益项目总部设立在中国民族卫生协会信息化专业委员会内部,办公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上汪家拐街39号(四川省卫生计生委附一楼6108室)。
第十二条:公益项目组委会的职责:
(一)具体实施公益项目工作,编写公益项目实施计划书;
(二)审核公益项目年度工作计划和预决算;
(三)落实专项捐赠资金使用、检查筛查工作;
(四)公益项目其它工作。
第四章 公益项目监察组
第十三条:为使公益项目顺利实施、严格管理,成立公益项目监察小组,对公益项目各项工作进行监察,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整改,情节严重时报有关部门终止公益项目活动。
第五章 公益项目注册、筛查流程
第十四条:公益项目受检人员进行实名制注册、全程信息化系统管理,可在公益项目官网、APP、协会公众号、小程序上注册筛查、查看、下载、打印筛查结果报告。
申请注册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18周岁以上中国公民(不包括港、澳、台);
(二)有自主民事能力的自然人;
(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定的贫困人员(需在注册时上传身份证及贫困证明);
(四)中国民族卫生协会、中国民族卫生协会信息化专业委员会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优先申请筛查注册);
(五)拥护《“健康扶贫·肿瘤早查”公益项目管理办法》并自愿成为筛查受检者。
第十五条:注册成功后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一)可自愿申请选择1至20次(每季度1次),共计20次肿瘤疾病早期筛查待遇(需审批通过);
(二)受检者在公益项目筛查注册系统平台上进行查看、下载、打印筛查结果报告(本报告仅反映受检者当次筛查时的结果)。
义务:
(一)签订“健康扶贫·肿瘤早查”公益项目肿瘤早期筛查同意书;
(二)受检者按照“健康扶贫·肿瘤早查”公益项目注册流程要求,进行真实有效的筛查注册填写;
(三)受检者必须将“尿液与筛查试剂的混合反应物”进行清晰地拍照,将照片图样上传到公益项目系统平台,以及再次如实完善筛查档案个人健康现状信息;
(四)接受筛查药物(试剂)的发放方式:
(1)到指定地点领取(公益项目组提供地点);
(2)邮寄到受检者家里(受检者提供详细真实地址);
(五)积极宣传公益项目活动,遵守《公益项目管理办法》。
第六章 筛查试剂发放
第十六条:公益项目筛查药物(试剂)按照实名制注册人员进行发放,发放方式采取指定地点领取或邮寄方式发放。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中国民族卫生协会财务部设立公益项目专项专用财务管理,授权中国民族卫生协会信息化专业委员会接收国内外社会团体、基金组织、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对本次公益活动的捐赠。
第十八条:中国民族卫生协会授权中国民族卫生协会信息化专业委员会签发有关公益项目活动所有文件,签订合作协议、服务协议、捐赠协议,对捐赠单位或个人出具由国家财政部统一监制的捐赠票据。
第十九条:中国民族卫生协会授权中国民族卫生协会信息化专业委员会接收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的会员费,用于开展本项目活动。对缴纳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的会员费出具由国家财政部统一监制的会员费票据。
第二十条:公益项目资金使用:
(一)组委会办公室、各服务处、志愿者日常工作劳务费、补助、行政管理办公费用开支;
(二)召开公益项目的工作会议费用支出;
(三)编辑印刷公益项目宣传资料等宣传费用支出;
(四)自建或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对公益项目系统平台开发、运维、管理等费用支出;
(五)开展我国肿瘤疾病调研、技术交流、肿瘤疾病预防知识普及教育等重要研究与活动支出;
(六)开展公益项目筛查活动必要的支出;
(七)其他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支出。
第八章 公益项目实施与服务终止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
(一)中国民族卫生协会授权中国民族卫生协会信息化专业委员会全面具体实施与管理公益项目工作,指导“公益项目组委会”工作,完成公益项目工作计划。
(二)社会各界人士及单位均可积极参加公益项目活动,申请公益项目服务处、服务站,经组委会审核,上报中国民族卫生协会信息化专业委员会批准后,开展公益项目活动。
第二十二条:公益项目终止:
(一)本公益项目活动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能继续开展,公益项目终止;
(二)因战争、核爆、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公益项目终止;
(三)受检者无正当的理由(如检查试剂破损等)拒绝领取或接收“公益项目组委会”发放或邮寄(受检者提供真实有效的邮寄地址)的肿瘤筛查药物(试剂),视为自愿放弃肿瘤早期筛查活动,不再享受“健康扶贫·肿瘤早查”公益项目活动待遇,公益项目终止;
(四)没有按照公益项目要求将每次“尿液与筛查试剂的混合反应物”进行清晰地拍照并上传至公益项目注册系统平台,以及再次如实完善筛查档案个人健康现状信息,视为自愿放弃肿瘤疾病早期筛查活动,受检者公益项目活动终止;
(五)本公益项目活动到期,项目终止;
(六)申请免费筛查和自费筛查受检者均要遵守本协议以上条款,否则,视为自愿放弃肿瘤疾病早期筛查活动,受检者公益项目活动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的解释和修改权归中国民族卫生协会信息化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经中国民族卫生协会信息化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备案。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信息化专业委员会
“健康扶贫·肿瘤早查”公益项目组委会
2019年5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