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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国家卫计委“定调”医师执业注册管理

时间:2017-03-03  来源:  作者:

       2月2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指出国内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新思路。

      核心内容在于,通过建立区域注册制度电子注册制度、注册信息公开和查询制度,改进医师执业注册管理,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平稳有序流动和科学配置,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

      3月2日,也就是《办法》出台后的第三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解读,为2017年4月1日正式实施奠定基础。

缘起

      业内人士知道,1999年7月16日颁布实施的《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因为明确规定医师执业注册条件、注册程序、注销与变更注册等,发挥多个显而易见的作用,如规范医师准入管理、强化医师队伍建设等。

      然而,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伴随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日趋深化,健康服务业快速发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也面临着新形势和新任务。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其总结为3点:

      一是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简称“放管服”)的要求,亟需改革医师执业注册制度,进一步优化注册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方便行政相对人办事;

      二是医师执业流动性增强,多点执业情况比较复杂,需要有力推动和加强规范;

      三是医疗管理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信息共享和大数据应用成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医师注册电子化势在必行。 

      旨在顺应行业发展趋势,国家卫生计生委基于《执业医师法》,全面修改《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制定并出台《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变化

      健康界获悉,《办法》的一个重大特点在于,通过建立区域注册制度、电子注册制度、注册信息公开和查询制度,改进医师执业注册管理,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平稳有序流动和科学配置,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 

      除此之外,相比原办法,《办法》的主要变化还体现在3个方面:

      其一,将医师执业地点由过去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修改为“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县级行政区划”,执业医师的注册地点为省级行政区划,执业助理医师的注册地点为县级行政区划,实现“一次注册、区域有效”。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以合同(协议)为依据,确定一家主要执业机构进行注册,其他执业机构进行备案,执业机构数量不受限制。   

      其二,《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通过网上“一站式”注册服务,改进原有注册模式,方便医师办理注册、变更、注销等事项,有效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其三,《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和查询制度。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并对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确立公开和查询制度,既加强政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又便于社会公众自主选择医疗服务,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 

医师注册管理与退出机制

      据悉,在《办法》征求意见期间,诸多医师提出一个疑问——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的意义何在?就在3月2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解读中,对此给予了清晰的回答。

      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一方面通过信息化手段精简申报材料,缩短办理时间,优化注册流程,有效提高行政审批办理效率,方便行政相对人;另一方面在注册过程中收集、整理和分析各种数据,有利于构建医师执业全过程、动态化和高效能的管理模式,提高医疗服务精细化管理水平。

      与原办法相比,此次国家卫生计生委还优化了医师注册管理。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办法》通过建立完善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其对个人信息的自动识别功能,精简办理注册所提交的材料。删除了原办法第十七条变更执业注册申请时需到原注册部门变更“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的规定,实现执业编码唯一制。

      事实上,“完善医师退出机制”也是《办法》的一大特点。

      国家卫生计生委的解读中指出,《办法》通过建立注销注册退出机制,及时清理医师队伍中的不合格人员,对于不适合执业的医师予以注销注册,引导医师依法执业、规范执业,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和环境。要求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医师定期考核结果,规定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予以注销注册;增加了对医师参与有组织作弊不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