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行业信息
 
 
行业新闻
 

网络医疗咨询属医疗行为应强化监管

时间:2018-10-30  来源:  作者:

据相关媒体报道,今年,湖南省长沙市工商部门曾接到举报称,一家名为“湖南男博医疗集团”的公司诱骗患者就医。据了解,这家公司组建了约400人的新媒体咨询顾问组,咨询顾问加患者为微信好友后,诱骗患者到长沙、衡阳、永州等地的相关医院看病。这家公司还将与其有利益往来医院的挂号系统链接到公司咨询顾问的电脑,引导患者就诊。另据报道,为吸引男性患者,咨询顾问都用美女作为微信头像,并在聊天中挑逗男性患者,以吸引患者到指定男科医院看病。

为了进一步了解以网络医疗咨询为名的网络“医托”的危害性,记者采访了业内有关专家。

北京大学卫生法学副教授王岳向记者回顾了近年来网络“医托”的发展过程,最早常见于医疗美容机构,而后逐渐蔓延到其他民营医疗机构。

“网络‘医托’的本质就是医疗广告。医疗广告中存在一些监管盲区以外的带有欺诈性的内容。这种新形式的特点在于隐蔽性,特别是借用互联网等高科技手段后,给行政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王岳说,“我国法律法规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最早卫生部门出台过关于医疗广告的管理办法,后来卫生部门和工商部门又联合制定了相关办法。”

据了解,《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和联系电话,不得含有以下情形: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淫秽、迷信、荒诞的。

“网络‘医托’涉嫌违法,如果其中存在欺诈内容,则会涉嫌诈骗犯罪。毫无疑问,网络‘医托’肯定会和医疗机构存在利益分成,或者双方存在付费关系,所以处罚关键在于付费方,也就是委托方即医疗机构,特别是对医疗机构的相关负责人要予以处罚。还有重要的一点就是,不能以罚代刑,不能罚款了事而不追究相应刑事责任。比如涉及欺诈的,应该以诈骗罪来认定相关刑事责任。”王岳说。

对于目前关于网络“医托”的监管,王岳认为,网络“医托”往往和民营医院有关。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民营医院的监管,但有些时候监管手段跟不上违法手段,尤其是监管技术水平不够。

“我个人认为,对于网络‘医托’,目前存在监管职权不明确的问题。第一,网络‘医托’涉及医疗内容,似乎应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管;第二,网络‘医托’涉及广告,又似乎应该由国家市场监督总局管;第三,网络‘医托’还涉及与互联网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例如网信办、工信部等。所以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应共同参与对网络‘医托’的监管。”王岳说。

在王岳看来,建立健全社会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披露机制和信用评估体系至关重要。目前,违法犯罪行为信息掌握在从业者和行政监管机构手中,前者不会主动披露这些信息,如果行政机关不及时披露,就会将公众置于信息不对称之中,使公众无法了解到相关风险。因此,政府部门的职责不只是发许可证,更重要的是沟通信息、披露信息、评估风险。

王岳建议,“政府部门要及时公开近年来与医疗广告有关的违法行为,并且将相关机构负责人纳入到社会诚信评估体系中,予以信用惩戒,使其在社会上寸步难行”。

作为一种新的业态,“互联网+”正在不断冲破传统医疗的边界。对此,王岳认为,凡是首诊的病人一律不应该对其提供网络医疗服务,包括“打着擦边球”的医疗咨询。“我觉得医疗咨询就属于医疗行为,网络医疗行为原则上应该控制在非处方用药方面。政府部门需要设立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列出严格禁止在网络上提供的医疗服务”。

“涉及新业态的监管可以从‘政府监管为主’变成‘行业监管为主’,通过行业自律、自治的方式来监管小的违法网络服务者。第一线监管让位给行业,政府部门是第二线监管。有些大型网络平台的监管手段和技术不错,可以实现有效监管。政府部门可以把他们作为监管的第一线来落实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进而使行业内部形成共识。”王岳说。

来源:法制日报